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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自律公约

(2007年9月27日 本年度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制止不正当竞争,提升执业专业水准和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章程》,经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单位广泛认真讨论,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约定。学会会员单位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本公约对学会会员单位及其执业人员以及评估机构中参与执行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会员单位无条件签订本公约,对拒绝签订本公约的,视为自动退出学会,放弃学会会员单位资格。


第二章 基本公约

      第三条   在本市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并在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备案。

      第四条   执业人员应取得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并在东莞市注册)或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的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入会手续,成为当然会员。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恪守职业操守,坚持以“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健全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应通过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提升影响力、信誉度和竞争力。房地产估价机构严格遵守学会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七条   执业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必须参加本学会每年组织的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充实和更新业务知识,提高评估技能。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签订评估协议
评估业务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房地产评估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办房地产评估项目时,应当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查勘
执业人员必须对承接的评估项目进行实地查勘,现场工作时必须佩带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的会员证,并用摄影手段,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四)资料准备
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评估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具备后,方可进行评估。房地产权属核实、现场实地勘察状况以及评估方法选择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资料。
      (五)选用评估方法
执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的、房地产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评估方案,选用评估方法。评估一项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一般不少于两种,并按规范格式书写技术报告。
      (六)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按规范格式书写,撰写的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执业估价师撰写的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有审核估价师、责任估价师及其他执业估价师签名及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   实行机构统一收费。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按执业规则规定,完成评估业务后,由机构按国家有关收费计价标准统一收费。

      第十条   异地评估机构在莞执业管理规则:
      (一)异地评估机构必须在学会备案;
      (二)异地评估机构必须拥有两名以上在东莞注册并有在本地从业至少一年工作经历的房地产估价师;
      (三)异地评估机构完成估价业务后,须向学会提供该评估报告并附技术报告及东莞市地方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备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列举的禁止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列举的禁止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评估机构及责任估价师应有责任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在申请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原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四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承揽业务恶意压低收费;以公司或个人名义,通过回扣、提成等各种形式给予委托方或估价利害关系人好处;迎合估价当事方意愿,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等行为。

      第十四条   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加强对评估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学会各会员单位达成一致,共同遵守以下准则:
      (一)学会统一《东莞市房地产评估项目委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编号并负责印制规范合同文本,各会员单位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不得使用其它合同文本。
      (二)估价机构在承揽业务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所有收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三)实行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制度。所有在本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在完成评估业务后,到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办理估价报告备案手续,并随报告附上收费发票(及复印件)和委托合同。公约签订单位自愿要求产权登记机构不采用未经学会备案盖章的估价报告(房地产抵押及咨询类)。

      第十五条   学会实行估价报告检查制度。检查包括普查、抽查和对投诉、举报的报告核查。
      普查之前学会可以要求会员单位先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其他检查可不预先通知。

      第十六条   以下违反公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不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估价、估价报告质量低劣、估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
      (二)通过给予回扣或变相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估价委托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四)估价报告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开具税务发票,或违反税务部门的开票规定。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违约行为由学会组织专家小组认定。学会根据专家小组的意见,结合被查机构、人员的申辩后作出处理决定,意见不统一时,交常务理事会裁决。会员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学会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凡有违反本公约行为者,由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依照处理决定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并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则提请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至省建设厅予以行政处理,降低或暂停或撤消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执业人员,其从业机构要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情节严重的则提请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直至省建设厅暂停或撤消其执业资格。

      第十九条   学会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违约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机构或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大会通过后颁布并报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备案,本公约由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2007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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