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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会费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4日经第三届理事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学会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应当按照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支与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五条 会费分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两种,具体标准如下:
(一)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级资质单位每单位每年20000元;
      分支机构单位每单位每年16000元;
      二级资质单位每单位每年12000元;
      三级资质单位每单位每年10000元。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非执业会员会费每人每年800元。执业会员所在注册机构已缴纳单位会员会费的,则执业会员不需再行缴纳会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免会费;
(一)学会荣誉会员,免交;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政府部门从事房地产估价研究、教育、管理的非执业会员,经本人书面申请,理事会批准,免交;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非营利单位会员,经本单位书面申请,理事会批准,按照不超过单位会员会费标准20%缴纳。

      第七条 学会应当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者拒绝缴纳会费的,根据学会章程,采取以下措施:
(一) 逾期2个月未缴纳会费的,学会将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二) 书面催缴通知发出2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学会将发出书面限期缴纳通知,并限制其行使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在学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上予以披露;
(三) 书面限期缴纳通知发出2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学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交所欠会费的权力。

      第八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方面:
(一) 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 维持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开支;
(三)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四) 开展房地产评估理论、方法以及其应用的研究和行业调研,拟定相关执行标准、规则;
(五) 开展行业宣传,反映会员诉求,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向会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七) 编制出版学会刊物,建立和维护学会信息网络;
(八) 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九) 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九条 学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学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审议。学会应当将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
本会应当将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6年7月14日经第三届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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